《食品安全法》规定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近日,浙江宁波一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药品,被处以罚款3万元。据悉,涉事公司为一家月子会所,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月子中心后厨放有益母草、麦冬、党参等中药各一罐,厨师在给产妇服用的鸡汤内加了党参、陈皮,而党参目前还属于药品。
月子中心在鸡汤内加党参被罚3万,消息一经报道立即引发争议。有网友认为药物就是不该乱用的,月子中心应该受罚。但也有网友质疑,自家炖鸡汤都放党参,月子中心不应该受到处罚。笔者认为,月子中心在鸡汤内加党参的确构成非法添加药品行为,被处罚并不冤枉。
诚然,我国中医自古以来就有“药食同源”的说法,认为许多食物即药物,它们之间并无绝对的分界线,一样能够防治疾病。唐朝时期的《黄帝内经太素》一书中写道:“空腹食之为食物,患者食之为药物。”而在民间饮食中,也有用党参等药材炖汤的传统,以用于身体进补。不过,“药食同源”并不意味着二者可以混为一谈。“是药三分毒”,有的药材可以食用,但并非所有药材都能用作食材。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符合这一条件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2002年2月,原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确定丁香等87种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2019年11月,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将当归等6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根据《中国药典》,党参属于药品,但并不在前述目录中,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可以根据个人饮食习惯用党参炖汤,食品生产经营却不能使用党参,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事实上,这已不是食品企业第一次因非法添加药品被罚。2017年,上海一家餐饮企业因使用冬虫夏草、西洋参、石斛等中药材做菜,而这三种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最终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2018年,郑州一家主打烩面的餐饮公司根据传统配方研发出礼品装烩面预包装产品,其中配料包因含有“党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要求全面撤柜、停止销售并接受处罚。
当然,从“药食同源”的角度来说,今后还会有更多中药材在经过安全性评估后被纳入食药物质目录。2020年1月,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党参也会兼具食品的身份,可以光明正大用来煲汤。不过,在此之前,餐饮企业不得随意将其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这既是法律的内在要求,也是为消费者食品安全负责。
鸡汤加党参被罚3万,也给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者提了个醒。有关部门应加大法律法规和食药物质目录的宣传力度,食品生产者也应主动学习相关知识,了解哪些药材可以用,哪些不能用,避免因无知造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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